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学习心得

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学习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2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印象中,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都有不同的举措和亮点,但适时出台这样一份司法文件着实不多见。

自《民法典》颁布后,大家学习各类法律文件的压力已经不小,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仍然值得大家好好学习一下。毕竟,与消费者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不多,司法解释也少,何况这还与大家现在普遍采用的网络消费方式息息相关。

关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学习与理解,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关注一下。

一、《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文件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法律是比较抽象和笼统的,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虽然效力不及法律,但因为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强,在各级法院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实际上,该司法解释内容以修正案的方式并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是不可以,但这样至少在文件出台的灵活性上会欠缺一些。

不像其他许多司法解释系某部法律的适用细则,《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附属司法解释,所以这一司法解释的解读,显然不仅仅要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来看。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一”来看,显然后面可能会继续有相关的第二个或更多的司法解释,甚至会形成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一个系列,使得各级法院在类案裁判上更加统一和合理。

二、《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与关联法律

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开宗明义提到文件的出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可见,要真正读透一个司法文件不是简单的事情。法律条文看起来阅读门槛较低,但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化的内容,不可能孤立来看。而且,很多法律文件是否被修订过,是否已经失效,不是普通大众随意百度一下能清晰化的。因此,任何法律问题,听取法律人士的意见都是有价值的。

在上述提到的几部法律中,《民法典》是2021年1月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归并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九部重要法律,《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中很多内容的理解,与此前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内容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这么说,即便没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仅依据《民法典》条文来处理消费纠纷案件也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只是说其他专门法律的出台,让司法更加精准和统一而已。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联系最为紧密,都是直接着眼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这部法律制定于1993年,在20年后的2013年做过重大修订,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包括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一些条文息息相关的条款,下文会提及。而关于《电子商务法》,许多人比较陌生,这部法律也确实出台不久,自2019年1月实施至今也不过才3年。这部法律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针对网络领域的法律文件。在《电子商务法》中,涉及许多概念性的法律条文,这些有助于准确理解《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中的法律用语。

三、《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再具体化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涵盖所有具体问题,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时,对其出台背景作一定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提升对问题处理结果的预判。

很多法律文件的出台,都有最高法院法官的“答记者问”,这块内容也值得大家去研读一下。在《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法官答记者问中,谈到了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其中提到,该司法解释坚持的原则包括“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设置适应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裁判规则”等等。也就是说,虽然网络消费者相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等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但司法实践中也不会过于加大后者的法律责任,以免影响到网络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也表明网络消费者产生纠纷时其基本的举证责任是不可回避的。

四、《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只有20个条文,在各类司法解释中,算是惜墨如金的,但涵盖的内容并不少。其中仅仅涉及到的概念性名词就包括“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等。

其中,一些名词的理解需要借助于其他法律,比如《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提到: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这些名词,我们看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网络消费热点问题的针对性条文设置。比如,关于网络直播电商销售(网红带货)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播间运营者不能以明确方式标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判定直播间运营者承担一定的商品销售责任。再比如餐饮外卖问题,相关网络平台必须履行对入网餐饮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否则可能要与入网餐饮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是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例外情形的,即:消费者订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退回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总结

说了这么多,需要老生常谈的是,大家学习法律文件后,具体问题的法律剖析和应对方案选择,仍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来把关,从而争取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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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3-27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