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粮食中途反悔,还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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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李某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称在自己与被告王某甲买卖合同中,被告单方终止了买卖合同,被告应将20000元定金双倍返还。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却称原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提出反诉申请,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请跟随谢集法庭王斌法官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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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原告李某经中间人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协商约定,李某将王某甲、王某乙每人约200吨的玉米(包括玉米棒、玉米粒)全部购买,价格为1.36元/斤。李某通过中间人转给王某甲、王某乙定金各10000元。3月6日开始,李某收购王某甲的玉米棒,每满一车支付一次玉米款,在王某甲的玉米棒剩约15吨未粉碎时,双方产生争议终止玉米买卖协议。原告李某将被告王某甲诉至法院,后追加起诉被告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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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王某甲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因不履行合同减少的收入20000元,王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对王某甲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原告李某陈述与王某甲、王某乙均达成买卖玉米口头协议,并给付定金,原告李某与王某甲,原告李某与王某乙均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中称“我给你说截止到现在,你的粮食我也没说我不要”“孬的,我还是那句话,我不能要”,李某不再购买被告王某甲的玉米,李某在履行与王某甲买卖合同过程中,违约终止合同。在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李某未履行合同。
李某未提供王某乙、王某甲不履行买卖合同单方违约的有效证据。李某陈述王某甲、王某乙单方违约,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李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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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1-01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