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仅以“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到底怎么分配?(彻底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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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到法院立案,起诉小王借款20万元不还,但只提供了一张20万的转账凭证。
法院立案庭要不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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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小王说,这20万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小明的起诉不是事实。
那么,这时候法院认为小明只有转账记录,且小王不予认可,小明应当进一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直接判决驳回小明诉讼请求。
如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正确?
“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小明以民间借贷起诉,需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和款项已经交付,这没有问题。
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举证责任做了调整,即小明虽然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实际支付,应认定小明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这时,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小王。【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最高法院《李鹏程、上海格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
小王需要对其主张的投资是否存在进行举证,例如投资协议、投资项目、分红情况等等。
如果小王仅是口头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则小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判决小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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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提供了投资协议、分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20万元款项为投资款。
小明不服,说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已经附言“借款”,说明本案20万就是借款,至于投资事项,属于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是否会会支持小明?
创建时间:2023-02-11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