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规定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约定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六十九条涉及离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经济帮助和妥善安排,特别是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明确、负责任的处理。双方已达成离婚债务处理协议的,必须遵守这些有效判决或协议的内容。

2.双方登记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生效。因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的条款和协议对离婚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司法解释只规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写为“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贯彻《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原则。在了解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负担的决定,不能与善意第三人抗争;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对此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对第三人负债的,除非双方明确表示债务由夫妻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一方不会因财产分割协议而免除债务。债权人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约束,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夫妻双方不得拒绝偿还。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向另一方主张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与离婚诉讼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不同,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虽然民事调解书中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内容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由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的,其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已经通过了司法审查,因此民事调解书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行政程序的离婚中,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其内容合法性的权利,婚姻登记机关只审查了财产分割协议形式的合法性。由于未经司法审查,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离婚双方签订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必须由司法机关审查。只有在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并形成判决文件后,才能申请执行。①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问题》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1)第六十九条作为确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的依据。实践中,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其效力无效。例如,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张处分离婚男女以外的财产,或者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诉讼,当事人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的一部分作为辩护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确认有关协议和条款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离婚后,男女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民事案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离婚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后是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纠纷的“财产分析”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此类案件的做法不同。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婚姻当事人与配偶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向配偶作出少要甚至不要共同财产的承诺,并将这一承诺写入离婚协议,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将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财产分割。其他离婚当事人利用配偶缺乏法律知识,告知配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未来法院将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同时产权证书更名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让配偶接受一些更有价值的财产,如房屋协议的名义,所以即使法院诉讼,原配偶也难以证据推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意图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条款或当事人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对离婚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设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婚姻当事人就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达成的协议,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上述协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登记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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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1-22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