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辑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回应说:“大多数人同意这有助于解决冲动离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研究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在实践中,离婚通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合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程序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同意离婚夫妇需要通过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认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明。逾期未收到的,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如何计算离婚的冷静期?
冷静期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计算,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结束的第二天)。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届满之日起第二天计算,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结束的第二天),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离婚证。
你提到的处理期限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期限从冷静期届满后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结束的第二天)。
创建时间:2024-02-28 11:16